本价发[2007]218号
关于本溪市物价局告诫全市食品
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
全市食品经营者,各相关行业协会:
近一个时期,全市食用油、蔬菜等部分食品价格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上涨。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持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市物价局告诫广大的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定价,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食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定价必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物价部门支持经营者依法制定和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支持合法有序的竞争。食品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经营者进行的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市物价局郑重告诫全市食品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协会:
1.要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诚实守信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
2.严禁出现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合谋涨价;
3.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4.严禁利用非法手段垄断食品进货渠道和批发价格,随意抬高物价;
5.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手段搞价格欺诈。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物价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20万元、3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市物价局希望全市食品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协会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价格自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为全市人民提供物美价廉、安全营养的食品,为提高全市人民生活水平,确保社会安定和构建和谐本溪做出积极贡献。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物价 告诫 经营者 价格自律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市政府法制办
财政局、公安局、国资委、工商局、商业局 、动监局、粮食局、农业局
(共印130份)
本溪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